发帖
查看: 2982|回复: 0

[其它] 明确!可以退钱了!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57

主题

9

回帖

895

积分

注册会员

Rank: 2

积分
895
金钱
519
威望
10
精华
0
注册时间
2021-11-3
发表于 2023-8-28 13:39:5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近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公告

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

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公告,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公告执行至2025年底。

 

具体来看,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

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3年第28号

为继续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

 

三、享受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四、符合退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退税。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本地区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等信息(含撤销备案信息)实时共享至当地税务部门;暂未实现信息实时共享的地区,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税务部门及时获取审核退税所需的房屋交易合同备案信息。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3年8月18日

 

此外,为继续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至2025年底。

 

 

 

来源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编辑 | 王语嫣

本帖点赞记录
点赞给态度,登录/注册 就能点赞
新农村人 2023-8-29 05:08 +1
湖涂虫 2023-8-28 17:52 +1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义乌稠州论坛

关注公众号

下载客户端

客服热线:9:00-16:00

0579-85099500

公司名称:义乌好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浙江省义乌市人力资源产业园10楼

浙B2-20070208-3
浙公网安备 33078202000157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浙)字第05723号
Copyright © 2024 义乌热线 Powered by Discuz! X3.4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